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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0 15:31)    点击:614

  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系息归属。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

  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

  ⑴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⑵财产的产权证明。

  ⑶结婚或未婚证明。

  ⑷协议书草稿。

  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

  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或婚后)债务清偿作出约定。

  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的法律后果

  夫妻财产约定书生效后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权归属问题发生变化。这是协议当事人都容易明白的。产权发生变化之后,基于财产的收益、处分等问题也发生变化。如银行存款的利息、房产的增值部分、股权的股息等等财产这些既不属于工资、也不属于经营所得,这些也当然的归产权人所有。这些间接后果容易被忽视,在办理公证中我们应当提示。个人财产由个人处理,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处理财产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我国的登记制度,夫妻财产往往只登记一人名字,很多夫妻共有财产属于“隐名共有”。因此存在财产登记人在处理财产,而不是实际所有人在处理财产。如对于男方婚前房产,双方约定归女方个人所有,但是产权人名字不变更,这就造成实际所有人无法处理房产,因此在办理公证时应当提醒变更登记,达到产权登记人于实际所有人的一致。同时应当告知,按照相关规定,登记人可以处理财产,如不变更登记可能给实际所有人造成损失,也要造成实际所有人无法处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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