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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0 15:29)    点击:633

  一、告知范围具体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

  2、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

  3、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

  4、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

  5、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

  6、告知该行为不实施的后果;

  7、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

  8、告知医疗行为成功的几率;

  9、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在下述例外情形下,法律应承认医生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的知情权给予必要的限制:

  1、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

  2、患者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

  3、患者自愿放弃医生的说明义务。

  4、情况紧急为抢救患者而无法先行告知。

  5、法律有特别规定,例如:法律规定了结核病防治、性病防治、预防接种等强制性治疗、对于传染病暂时封锁消息等等。

  6、根据治疗的目的,做出说明将对患者极为不利,例如:患者患有绝症、从稳定其情绪以利于治疗的角度看,不宜告知实情,但仍应告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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